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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0日晚,济宁市任城区的张某某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公共道路行驶时被现场查获,呼气酒精测试86mg/100ml,后经血样鉴定确认超标。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行为触犯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可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小贴士:醉驾入刑,但情节轻微、主动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依法不起诉,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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