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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1日,永兴县龙山路“丰尚国际”工地因争一把铁铲引发打斗,王某某等人用木棍将刘某某打成轻伤。多年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到位,获得谅解。
永兴县公安局侦查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本应负刑责,但法律鼓励和解。嫌疑人主动赔偿、认罪认罚、被害人自愿谅解后,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既惩罚犯罪又修复社会关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检察院最终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如不服可向郴州市检察院申诉或直接自诉,嫌疑人不服可向本院申诉。本案以和解方式圆满化解,彰显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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