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2020年6月26日凌晨,胡某某酒后驾驶闽D牌小型汽车在厦门思明区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达到85.15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且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
根据《刑法》第37条和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此案提醒广大驾驶人:酒驾风险大,切勿心存侥幸。即便最终获不起诉,也会留下案底,影响今后生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