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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晚,伊金霍洛旗居民杨某甲饮酒后驾驶车辆,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18.85mg/100ml,已构成醉驾。
杨某甲酒后驾车沿体育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郡王府广场西侧,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他自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驾本应追究刑责。但检察院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最终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提醒广大司机:酒驾零容忍,但主动认罪、初犯等情节可获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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