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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温岭市朱某某在当地滩涂使用国家禁用的地笼网多次捕捞螃蟹和鲵鱼,螃蟹400余只销售获利200元。被查获后,他如实供述并赔偿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费2000元。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
根据《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地笼网已被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明确禁止,属于禁用渔具。
不过,检察院同时适用《刑法》第37条,认定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提醒大家,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人人有责。即使捕捞数量不多、获利有限,使用禁用工具也可能触犯刑法。但如果能主动认错、赔偿生态损失,仍有机会获得从宽处理。建议渔民和市民自觉遵守伏季休渔等规定,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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