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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2日,在济南章某区,一场看似普通的微信群聊天引发了冲突。被害人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章某**协会群”中因言语不和产生矛盾。当天下午,王某某带着表弟李某某来到韩某某经营的工厂办公室。旧怨未消,两人再次争执,韩某某用茶杯砸向王某某,随后从厨房取出菜刀,朝王某某脸部砍了一刀。经法医鉴定,王某某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韩某某没有逃跑,而是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8月4日,他接到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事实。这属于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韩某某认罪认罚,2021年2月1日赔偿了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这些因素均为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一款,韩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刑法》第37条)。结合自首(《刑法》第67条第一款)、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15条)等法定从宽情节,以及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决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充分证实事实。
此案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于情节轻微、积极悔改的案件,不起诉能促进社会和谐,避免“一刀切”。对普通人来说,遇到矛盾时应理性沟通,避免暴力升级。若涉案,可通过自首、赔偿争取从宽。被害人不服可申诉或自诉,嫌疑人也可申诉。类似案例提醒我们,法律注重事实与态度,悔过自新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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