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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8日晚,安徽省太和县的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高巩路上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9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次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警方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该罪。醉酒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李某某的97.4mg/100mL已达标,行为符合犯罪要件。
不起诉的依据: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主动投案)和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从轻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从宽处理。
醉驾罪虽是公诉案件,但并非一查到底必判刑。关键看情节:如无事故、无危害后果,且嫌疑人积极配合司法,就能适用不起诉。案例中,李某某无前科、主动自首,体现了悔过态度,避免了刑事处罚。但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他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吊销驾照、罚款。
这提醒司机:酒后莫驾车!即使情节轻微,醉驾风险巨大,可能酿成悲剧。法律从严,但也给真心悔改者一线生机。
通过此案,我们看到司法对交通安全的重视。普通人应牢记:安全驾驶是责任,拒绝酒驾护佑家人。遇类似情况,及早投案可获从宽。若对不起诉决定不满,可在7日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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