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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桐乡市发生一起酒驾案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罪标准。但桐乡市检察院综合考虑情节,最终决定不起诉。
11月11日晚,张某某酒后驾车在桐乡市某街道被查。呼气测试121mg/100ml,血液确认150mg/100ml。案件移送审查后,检察院认定其行为触犯刑法133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
危险驾驶罪一般处拘役并罚金。但本案符合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社会危害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过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温馨提示:酒驾不仅违法,更威胁生命安全。切勿心存侥幸,安全驾驶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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