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桐乡市酒驾不起诉案:血液酒精150mg/100ml为何免刑

2026-07-17 小编 0 评论

桐乡市一起酒驾案:150mg/100ml为何最终不起诉?

2020年11月,桐乡市发生一起酒驾案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罪标准。但桐乡市检察院综合考虑情节,最终决定不起诉。

桐乡市酒驾不起诉案:血液酒精150mg/100ml为何免刑

案件事实简述

11月11日晚,张某某酒后驾车在桐乡市某街道被查。呼气测试121mg/100ml,血液确认150mg/100ml。案件移送审查后,检察院认定其行为触犯刑法133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

法律要点解读

危险驾驶罪一般处拘役并罚金。但本案符合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社会危害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过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温馨提示:酒驾不仅违法,更威胁生命安全。切勿心存侥幸,安全驾驶人人有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