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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遵义市汇川区女子朱某某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将自己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的两张储蓄卡卖给肖某某。她明知这些卡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仍选择出售。肖某某后来用包括朱某某卡在内的多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诈骗赃款,涉案金额高达300万元。
朱某某出售银行卡及手机银行APP后,公安机关查明这些卡被用于多起跨省电信诈骗案件,包括湖北、福建、四川、河北等多地受害人。案发后朱某某于2020年10月被传唤到案。检察院审查认为,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出售银行卡正是常见帮助方式之一,即使本人未直接诈骗,也可能构成犯罪。不过,检察院依据《刑法》第37条,综合考虑朱某某获利较少、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免除刑罚,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提醒广大市民,切勿贪图小利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或支付账户。一旦卡被用于诈骗,出售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遵义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决定,既体现宽严相济,也警示公众守法经营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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