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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8日晚,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的广义路上,一辆小型越野车平稳行驶,却因驾驶员沈某某饮酒而酿成隐患。23时许,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沈某某,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达146mg/100ml,血液酒精浓度165mg/100ml,已属醉酒状态。这起事件看似普通,却牵涉刑事责任,最终以不起诉告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浓度达到80mg/100ml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沈某某的酒精含量远超标准,事实清楚:他如实供述犯罪过程,并有证人证言、酒精测试记录、抽血视频等多项证据佐证。
然而,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宜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从轻、从宽情节包括:一是沈某某到案后坦白(刑法第67条第三款);二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是自愿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15条)。这些因素综合考量后,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
此案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酒驾驶,检察机关可选择不起诉,避免“一刀切”。但这并不意味着酒驾无责:沈某某仍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暂扣驾照等。公众应引以为戒,切记酒后莫驾车,以免酿成大祸。数据显示,醉酒驾驶是交通事故主要诱因,安全驾驶从我做起。
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用。本文基于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172号),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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