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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8月,刘某甲伙同他人以免费清洗油烟机为名,进入被害人家中,用勾兑后的“实验水”演示,推销无显著清洁效果的清洁剂,骗取钱某某等被害人1万余元。案发后刘某甲被抓获并退赔全部赃款。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甲实施了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案发后已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37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1. 情节轻微+退赃:金额不大且已全额退赔,社会危害性较小;
2. 初犯+认罪:无前科且认罪认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3. 不起诉后果: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害人仍可通过自诉或民事途径维权。
本案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也给了初犯者改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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