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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晚,山西阳城县凤城镇的南环街省运车站附近,一名年轻男子王某某(化名,1998年生)喝了酒后,骑着无牌无证的125型摩托车,准备去姑姑家串门。他沿着惠泽路向北行驶,途经第三小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拦下。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100ml以上)。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取保候审,并移送检察院审查。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迅速展开审查。他们告知王某某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和认罪认罚的后果,讯问了当事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材料包括书证、王某某的供述、检验报告以及现场执法记录仪照片。这些证据清楚证明了事发经过:王某某确实饮酒后无证驾车,且酒精超标。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王某某的行为符合这一定义。但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是初犯,事发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人员伤亡,仅是深夜短途行驶。此外,他主动坦白事实,并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依据《刑法》第37条,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在此类情况下,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者从轻处理,注重教育而非惩罚。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违法,酒精含量超标就可能触刑。阳城县的这一决定并非纵容,而是基于具体情节的司法裁量。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不服可于7日内申诉。普通人应引以为戒:喝酒不开车,安全第一,避免小错酿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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