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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9日晚23时43分,襄阳市樊城区某路段,一辆风神牌小车被公安查获。驾驶人罗某某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16.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罗某某饮酒后驾车沿樊城区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被当场查获。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其处于醉酒状态。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判6个月拘役。但本案中,检察院认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不等于无罪,而是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酒精含量及社会危害性后,给予的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仍需承担行政处罚等后果。
酒驾、醉驾风险极高。襄阳樊城这起案件再次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哪怕只喝一点,也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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