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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晚,重庆渝北区红石路口,一名男子张某某醉酒后驾车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达101.6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2021年3月,渝北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引发关注。
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沙坪坝区出发,行驶至渝北区时被当场查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
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第67条第3款也明确,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本案中,张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授权检察院对此类轻微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体现宽严相济,也警示公众:酒驾虽重,但主动认错可获从宽。
酒驾红线不可触碰!血醇80mg/100ml以上即属醉驾,面临刑事风险。本案提醒大家:即使已构成犯罪,若情节轻微并积极配合,仍有机会免刑。建议市民切勿酒后开车,遇查应如实配合,以免加重后果。
(本文基于渝北检刑不诉〔2021〕85号文书,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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