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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醉驾不起诉案:血液酒精102mg/100ml为何免于起诉

2026-08-10 小编 0 评论

昆山市醉驾不起诉案解读

2020年4月,昆山市发生一起醉驾案件。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开车被查,血液酒精浓度达到102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昆山市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

昆山市醉驾不起诉案:血液酒精102mg/100ml为何免于起诉

案件事实简述

4月17日晚21时许,崔某某醉酒驾驶苏E5****小型轿车在昆山市昆北路行驶至紫竹路东侧杏园小区门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02mg/100ml。归案后,崔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11月3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要点解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中,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依据刑法第37条规定,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普通人的启示

即使酒驾被查,只要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且情节较轻,仍有可能获得不起诉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侥幸,酒驾仍属违法行为,建议大家切勿饮酒驾车。

本文内容忠实于昆山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仅供法律科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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