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2020年4月,昆山市发生一起醉驾案件。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开车被查,血液酒精浓度达到102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昆山市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
4月17日晚21时许,崔某某醉酒驾驶苏E5****小型轿车在昆山市昆北路行驶至紫竹路东侧杏园小区门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02mg/100ml。归案后,崔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11月3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中,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依据刑法第37条规定,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即使酒驾被查,只要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且情节较轻,仍有可能获得不起诉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侥幸,酒驾仍属违法行为,建议大家切勿饮酒驾车。
本文内容忠实于昆山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仅供法律科普参考。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