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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15年,苗某某在成都开办幼儿园,为扩大规模在广元等地设立多家投资公司,未经批准向不特定群众承诺1.5%-2%月收益,非法吸收存款3835.8万元,主要用于公司运营和幼儿园建设。
梁某某担任旺苍某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组织客户经理吸收公众存款,截至案发未还金额253万元。审查起诉期间,涉案公司已退还本金2728万余元。
检察院认定梁某某行为符合刑法176条,但情节轻微,系从犯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表现。根据刑法第37条,无需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177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投资理财要看资质,承诺高收益往往风险大。从犯虽可从轻,但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及时退赃、配合调查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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