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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4日晚,繁昌县居民陈某驾驶车辆被交警查获,血液酒精含量92.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繁昌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
陈某酒后驾车沿X053线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危险驾驶标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综合考虑其坦白情节和认罪态度,决定不起诉。
此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既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给轻微违法者改过自新机会。
酒驾不仅违法,更可能带来严重后果。遇到类似情况,及时认罪、配合调查有助于获得从轻处理,但最根本还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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