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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你急需借款,对方承诺帮忙却在借条上玩猫腻,多收了7万元费用,还用假流水把你告上法庭。这不是电影情节,而是发生在宁波江北区的一起真实纠纷。2021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诈骗罪。这起案件如何从民事借款纠纷演变为刑事审查?让我们一探究竟。
2017年7月31日,何某某作为宁波江北某信息咨询公司负责人,接到被害人乐某某的借款请求。他实际只交付了11万元人民币,却以扣除押金、手续费、中介费和砍头息等名义,诱导乐某某签订了18万元的借条。同时,何某某故意制造了18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看起来一切“合法”。
仗着这份借条,何某某将乐某某告到法院,要求偿还18万元本金外加1200元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乐某某陷入困境。但乐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并启动再审程序。经过层层审理,最终法院判决乐某某只需偿还实际借款11万元本金及733元利息。到案发时,乐某某仍未履行判决。
乐某某报警,称何某某涉嫌诈骗。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介入调查,于2019年11月4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甚至一度撤回再补送。2021年2月10日,检察院终于作出决定:不起诉。
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某某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未遂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才需定罪处罚。本案中,何某某多收的费用仅为7万元(18万-11万),远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为3万元以上,但需结合情节)。此外,行为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核心是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里,何某某虽有欺诈手段,但未实际取得额外7万元的非法利益(法院最终调整判决),且整个过程更像高利贷纠纷而非典型诈骗。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如果被害人乐某某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自诉。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借款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被“砍头息”等隐形费用坑害。看似民事纠纷,若涉及欺诈手段,可能触及刑事红线。但检察院强调,认定诈骗需看实际危害和数额标准,不是一刀切。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类似问题,应及时保留证据,寻求法律援助。宁波江北此案,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轻微犯罪的宽严相济态度,维护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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