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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日晚,石阡县郭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酒精含量达158.5mg/100ml,途中因操作不当车辆翻下路坎自燃,造成本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他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本属危险驾驶罪。但本案中,郭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检察院依据《刑法》第37条,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是所有醉驾都要坐牢。法律会综合考虑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初犯、认罪态度等因素。本案中虽然发生事故,但未造成他人伤亡,且当事人配合调查,因此获得不起诉处理。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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