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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5日晚,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一名男子酒后开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他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0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刑事立案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解放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蓝天华侨城西门附近时被查。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确认其酒精含量。赵某某对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赵某某虽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酒驾入刑标准明确,80mg/100mL以上即可能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的案件,检察机关会依法从宽处理,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鼓励当事人积极认罪悔罪。普通市民切勿心存侥幸,酒后绝对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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