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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赤水市男子杨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伙同他人用渔网捕鱼,被公安当场抓获。捕获野生鱼类仅118.6克,网具网目小于规定标准。经专业评估,他需放流3837尾鱼苗进行生态修复。
根据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但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主动修复生态,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无需判处刑罚。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保护赤水河珍稀鱼类资源,又给初犯、认罪者改过机会。普通市民应牢记禁渔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内容忠于赤检刑不诉〔2020〕68号文书,仅作普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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