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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涉及土石方工程分包,保证金往来后协议无法履行,最终检察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
2017年,杨某某以挂靠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3000万方土石方工程协议,并支付2万元保证金。随后将2000万方分包给郭某某,收取7万元保证金及服装费。因协议无法履行,杨某某已将款项全额退还,未造成实际损失。
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虚构单位、冒用名义或伪造合同,不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决定不起诉。
此案提醒大家:合同纠纷与诈骗罪界限在于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及欺骗行为。单纯协议无法履行且已退款,不构成犯罪。
(内容忠实于金塔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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