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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5日,河南省汤阴县朱某某酒后驾驶面包车在当地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后,因朱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最终决定不起诉。
朱某某于当日下午16时30分许,酒后从302省道汤阴县古贤镇小朱庄村路口驾车至大朱庄村木器厂。民警随后将其传唤至派出所。鉴定结果显示其处于醉酒状态。整个过程有本人供述、查获证明和血醇报告等证据证实。
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中,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检察院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动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危害不大的案件,给予从宽处理,既节约司法资源,也鼓励当事人积极配合。
酒驾、醉驾风险极高,一旦被查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会影响工作和生活。本案提醒大家:即使情节轻微,也要吸取教训,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遇类似情况,及时认罪认罚、配合调查,有助于争取从宽处理。
(以上解读基于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文书,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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