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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麻江县村民文某某因母亲生病需用鲫鱼配药,带电鱼机到附近河段捕捞鲤鱼1条、鲫鱼4条、黄辣丁1条,共6条鱼。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文某某小学文化,务农为生。案发后,他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检察院审查认为,其捕捞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麻江县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作案工具电鱼机等予以销毁。
本案中,文某某捕鱼目的是给母亲治病,非牟利;数量仅6条,危害小;且认罪态度好、愿意修复生态。因此检察院认为无需判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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