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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不起诉决定。黄某某原为宁波聚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延安路营业部业务员,在职期间累计吸收公众存款45万元。检察院认定其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但因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决定不起诉。
聚元公司未经金融许可,在宁波、绍兴等地开设门店,以年利率8%-15%的高息,通过发传单、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向公众募集资金。黄某某作为业务员,通过派发传单、电话邀约等方式吸引客户存款,累计参与吸收45万元。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案并退清全部违法所得。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本案中,黄某某虽参与非法集资,但情节显著轻微。检察院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综合考虑初犯、退赃、自首、认罪认罚等因素,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惩治犯罪又注重教育挽救。
本案警示大家,投资理财务必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切勿贪图高息。普通业务员若参与非法集资,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希望通过此案,让更多人了解法律边界,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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