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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6日,宿迁市宿豫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某某酒后驾车送家人回家,呼气酒精含量80mg/100ml,血样鉴定为9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罪标准。警方将其带走检测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定臧某某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但同时存在以下从轻因素: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更重要的是,他是当地激光防伪标识企业的法人代表,该企业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受疫情影响正在复工复产。若判刑可能影响企业经营和就业,因此从保障民营经济和疫情防控角度,决定不起诉。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酒驾达到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赋予检察院对轻微犯罪不起诉的权力。本案适用刑法第37条,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企业贡献及疫情特殊背景,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与服务大局的理念。
酒驾风险高,一旦超标即可能入刑。遇到类似情况,及时认罪、配合调查,并提供对社会有益的证据,有助于争取从轻处理。企业负责人更需注意,个人行为可能影响团队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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