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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8日20时许,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居民杜某某酒后驾驶豫K牌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瑞贝卡大道与魏风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99.56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决定不起诉。
危险驾驶罪起刑点为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本案提醒大家:即使是摩托车、三轮车,酒驾同样违法。建议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珍惜生命,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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