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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杨某某经营的石材厂资金紧张,通过介绍人借款30万元给吴某某,约定月息高达每万元1500元,远超法律允许的利率。为掩盖高利贷,双方签了虚假的石材买卖协议。借款后,杨某某每月还息4.5万元,但到2016年3月无力偿还。吴某某急于讨债,通过中间人龚某某召集业某某和乐某某等人帮忙。
2016年3、4月的一天中午,吴某某带龚某某、业某某、乐某某等20多人开车到石材厂要债。杨某某不在场,他们在厂里逗留8小时,随意活动,严重影响石材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晚上,吴某某打电话让他们离开。
没过多久,2016年6月3日上午,吴某某再次带同伙,包括乐某某,开大货车和吊车到厂里逼债。为防冲突,他们还找人协调当地关系。乐某某等人到场后不久离开,但吴某某他们强行吊装景观石,杨某某报警后,民警介入,他们才在下午5点撤离。
乐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即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扰乱公共秩序。但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乐某某有坦白和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江川区检察院于2020年3月12日决定对乐某某不起诉。涉案款物移交法院处理。
此案凸显高利贷的非法性,月息1.5%已属犯罪,借款人权益需法律保护。同时,显示司法对轻微犯罪的宽容:情节轻、主动认罪可获不起诉,避免过度刑事化。普通人遇债纠纷,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避免卷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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