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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在美国建酒店,私下用2159万元人民币兑换330万美元,被认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但因情节轻微最终未被起诉。
2018年6月,杨某某为支付美国酒店建设费用,指使财务人员通过非银行渠道向罗某某、李某某等人转账2159.2万元,换得330万美元汇至境外账户。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退缴400万元人民币。
我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在指定银行和交易中心外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杨某某的行为符合该条款,但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
可从轻情节包括: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赃款、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
本案提醒大家,跨境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私下大额兑换外汇可能触犯刑法。但若及时自首、积极退款并认罪,司法机关会考虑从宽处理。建议企业在境外投资前咨询专业律师,合规操作,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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