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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当地村支部书记,因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被立案,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免除刑罚。
2018年8月22日晚,焦作市北山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山阳区卢亮沟一废弃石料场调查取证时,扣押了某村卖石料的账本。李某甲与村主任组织村民驾车堵路,阻止工作人员离开。民警赶到现场后,李某甲等人又围堵、推搡民警,导致被抓人员逃跑,一名民警腰部受伤。事后民警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根据《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李某甲的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但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并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法》第37条免除刑罚,最终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决定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事人承认罪行、积极配合,可获得从宽处理,既节省司法资源,也利于社会和谐。
村干部应带头守法,遇到执法检查应配合而非对抗。普通群众也需明白,暴力阻挠执法不仅害人害己,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民警的谅解书成为重要考量因素,提醒大家理性维权、文明执法。
(内容忠于原不起诉决定书,仅作通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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