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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晚,南京市栖霞区丁家庄波波鱼饭店内,王某某与吴某某因口角与杜某某发生冲突,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头部面部,导致杜某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骨折。经鉴定,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眼部为轻微伤。
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2019年9月与同案人共同赔偿被害人5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检察院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依据刑法第37条决定不起诉。
故意伤害罪虽可能判刑,但当情节显著轻微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时,检察院可依法不起诉,避免被告人留下犯罪记录。此案提醒大家:冲突后及时和解、赔偿,能有效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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