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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宁都县固村镇一养猪场内,一场午饭后的口角引发故意伤害案。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因劝架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冲突,陈某甲先动手打赖某某一拳,赖某某用手中饭碗回击,导致陈某甲额头、左脸轻伤二级。
事发后,赖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经过,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书面谅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决定不起诉。
1. 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自愿认罪、退赔并获被害人原谅,显著降低刑罚必要性。
3. 不起诉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检察院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一人犯罪全家哭”。
普通人启示:遇事先冷静,冲突后及时和解、赔偿,往往能化大事为小事。宁都县这起案件再次证明,主动承担责任比逃避更能赢得法律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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