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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象州县,一起醉酒驾驶事件引发关注。2020年5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金秀瑶族自治县朋友家聚餐喝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友人返回象州。当晚21时许,在G355县道上,他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显示121mg/100ml,随后抽血鉴定确认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74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80mg/100ml)。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事实。
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违反《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该罪针对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旨在维护道路安全。证据包括立案书、证人证言(同车友人廖某某)、王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这些证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王某某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尽管犯罪事实成立,但检察院认为王某某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这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于初犯、情节较轻的酒驾行为,可避免刑事处罚,但仍需警惕行政处罚如吊销驾照。
本案提醒广大司机,饮酒后绝不能驾车。即使情节轻微,也可能面临刑事风险。王某某的幸运在于主动配合和认罪,但多数醉酒驾驶将面临拘役或罚金。公众应养成安全出行习惯,拒绝酒驾,守护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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