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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似普通的农田排水纠纷,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告终。黑龙江庆安县柯某甲等人因改排水渠种水稻,导致邻居杨树死亡,损失近4万元。案发后他们主动赔偿15.9万元并获谅解,检察院认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3年起,柯某甲与柯某乙、邹某某将旱田改水田,并把与孙某甲林地间的排水渠也改种水稻。水稻田排水导致孙某甲400棵杨树被淹死亡。经价格认定,损失共计39858元。被害人多次要求恢复原状未果。2020年,柯某甲等人赔偿159000元,孙某甲出具谅解书。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柯某甲的行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需要“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本案本质是土地排水引发的民事争议,双方已通过赔偿达成和解,不符合犯罪构成。
1. 农田改造前先与邻居沟通,书面确认排水方案;2. 发生损失及时协商赔偿,避免矛盾升级;3. 民事纠纷优先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切勿采取过激行为。
本案提醒大家: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但也要求理性维权。遇到纠纷,协商赔偿往往比刑事指控更能快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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