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非法经营药品案:仓库管理员从犯获不起诉

2026-08-11 小编 0 评论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非法经营药品案:仓库管理员从犯获不起诉

2018年9月,曹某辉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租房非法卖药,雇佣曹某某担任仓库管理员,负责提货发货。经审计,非法经营药品金额达108万余元。2019年7月曹某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非法经营药品案:仓库管理员从犯获不起诉

法律要点解读

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药品属于非法经营罪。但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他如实供述、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因此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决定不起诉。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即使参与非法经营,只要作用较小、主动认罪,司法机关也会考虑从宽处理。普通市民应远离无证药品经营,避免触犯法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