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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曹某辉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租房非法卖药,雇佣曹某某担任仓库管理员,负责提货发货。经审计,非法经营药品金额达108万余元。2019年7月曹某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
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药品属于非法经营罪。但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他如实供述、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因此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决定不起诉。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即使参与非法经营,只要作用较小、主动认罪,司法机关也会考虑从宽处理。普通市民应远离无证药品经营,避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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