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佳木斯市向阳区故意伤害案:男子打人致轻伤获不起诉

2026-08-05 小编 0 评论

案件简述

2018年8月20日晚,佳木斯市向阳区某医院门前,杨某某与女友因琐事争吵。被害人关某某向杨某某做鬼脸,双方发生争执。关某某跑动时摔倒,杨某某用脚踢打其头部,后又殴打脸部两拳,导致关某某右手第5掌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佳木斯市向阳区故意伤害案:男子打人致轻伤获不起诉

法律要点解读

杨某某实施了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认定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检察院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为什么能不起诉?

本案中,杨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及时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这些从轻情节让案件最终走向不起诉。普通人遇到类似纠纷,及时道歉、赔偿、配合调查,往往能争取更好结果。

不起诉决定书已送达当事人,双方如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诉或自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