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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体育馆内,一场普通的篮球比赛因肢体接触引发争执。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党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撕打。马某某用拳击打党某某面部,导致对方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轻伤二级),以及鼻面部挫伤和右眼眶内壁骨折(轻微伤)。这起看似普通的打架事件,本可能酿成刑事案件,但最终以不起诉收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马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关键在于,马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取得谅解。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刑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从宽处理的理念,尤其适用于自首、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的被告人。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授权检察院对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不必要的刑事追究。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日常冲突中及时道歉、赔偿和求得谅解,能显著降低法律风险。对于普通人来说,篮球场等公共场所的肢体接触易引发纠纷,保持冷静、理性沟通至关重要。如果不幸卷入类似事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重要救济途径,但前提是真诚悔过。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均有申诉权。此案体现了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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