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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7日凌晨,河津市女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白色丰田小车,在汾滨街与永兴路十字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她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4.4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张某某高中文化程度,事发后主动配合调查。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讯问时,她表示认罪认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酒驾属于危险驾驶罪。但法律同时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张某某酒精含量虽超标,但未造成事故,且认罪态度好,符合“情节轻微”条件。
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这意味着她不用坐牢,也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但仍需接受行政处罚。
酒驾风险大!即使最终不起诉,也会面临罚款、吊销驾照等后果。建议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平安回家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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