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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赣州高铁西站出租车候客区发生一起因“插队抢客”引发的冲突。出租车司机张某某与被害人江某某发生争执后推搡,张某某将江某某左脚抬起致其倒地,造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张某某在等客时,见江某某拉客前往其车位,遂上前理论。双方从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江某某先踢向张某某,张某某抓住其脚腕向上抬起,导致被害人倒地受伤。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存在多项从宽情节: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被害人对引发冲突存在一定过错;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险性,检察院依据《刑法》第37条,认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本案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可大幅减轻处罚。被害人过错也会影响责任认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作出不起诉决定,既惩罚犯罪又体现教育挽救,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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