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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范某某与李某某合伙做生意,李某某欠范某某30多万元。范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私自将李某某栽种在太谷县某乡的67棵白皮松和13棵白蜡树卖掉,获利3.52万元用于抵债。
太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树木价值9.2万元,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维持原结论。双方对鉴定结果均提出异议,但最终维持不变。
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范某某是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贩卖树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这个案子提醒大家:刑事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使有债务纠纷,也不能擅自处置他人财产,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但当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时,法律会保护嫌疑人,体现“疑罪从无”原则。
(内容忠于原文,仅作法律科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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