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四川天府新区醉驾碰撞案:酒精超标为何获不起诉

2026-07-17 小编 0 评论

四川天府新区醉驾碰撞案法律解读

2020年6月24日中午,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富民路一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与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经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2.8mg/100ml,属于醉驾。

四川天府新区醉驾碰撞案:酒精超标为何获不起诉

案件核心事实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并在民警带领下提取血样。鉴定确认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其不起诉。

简单来说,醉驾本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黄某某主动认罪、配合调查,情节较轻,因此检察机关选择不起诉,既体现宽严相济,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刑罚。

对普通人的启示

酒驾、醉驾风险极高,不仅可能伤人,还会面临刑事处罚。本案提醒大家:切勿酒后驾驶任何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才能保护自己和他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