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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中午,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富民路一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与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经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2.8mg/100ml,属于醉驾。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并在民警带领下提取血样。鉴定确认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其不起诉。
简单来说,醉驾本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黄某某主动认罪、配合调查,情节较轻,因此检察机关选择不起诉,既体现宽严相济,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刑罚。
酒驾、醉驾风险极高,不仅可能伤人,还会面临刑事处罚。本案提醒大家:切勿酒后驾驶任何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才能保护自己和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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