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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7日晚,东营区菏泽路太行山路口附近,郭某某驾驶小客车与另一辆车相撞后逃逸。当晚被查获,血液酒精含量达181.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东营区检察院经审查和补充侦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需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起诉。本案中证据存在问题,检察院依法保护嫌疑人权利,也避免错案发生。被害人可通过申诉或自诉继续维权。
(内容忠于原文,仅作通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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