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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7日晚,德州市民张某某酒后驾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1mg/100ml,超过危险驾驶罪标准。很多人以为这种情况下一定会被判刑,但德城区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张某某驾驶白色别克轿车在解放路与湖滨路交叉口附近被查。公安机关认定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发现,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
我国刑法规定,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刑法第37条也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检察院正是依据此条,认定张某某符合“犯罪情节轻微”条件,因此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意味着张某某不会被法院判刑,但其仍需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驾照等。
喝酒不开车是铁律。即使最终不起诉,酒驾也会留下案底,影响就业和生活。希望每位司机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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