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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5日晚,长春市绿园区,一名男子刘某在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在红领巾路上。没多久,他就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02.15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这起看似普通的醉驾事件,最终以不起诉告终,体现了法律对轻微犯罪的宽容态度。
刘某,31岁,无前科劣迹。当晚22时许,他驾驶吉A开头的长城轿车从西向东行驶,至红领巾路与革新路交汇处东50米时被查获。警方迅速鉴定确认其醉酒状态。刘某被取保候审后,公安局于6月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他全程配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即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但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刘某系初犯,无被害人损害,且积极悔过。依据《刑法》第37条,这种情况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院可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起案件提醒大家,醉驾是交通安全的最大杀手,酒精含量超80mg/100ml即醉酒,80-200mg/100ml可能面临拘役或管制,超200mg/100ml则或判刑。但对于初犯、情节轻微者,认罪认罚可获从宽处理。希望通过此案,司机朋友们牢记:酒驾害人害己,安全出行从我做起。如有异议,被不起诉人可在7日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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