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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故意伤害案:男子自首赔偿获不起诉

2026-07-17 小编 0 评论

醴陵市一起家庭矛盾引发的伤害案

2020年6月,醴陵市两家孩子在校门口发生口角,家长协商时引发冲突。张某甲将温某甲打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甲主动投案自首,赔偿4.0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还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醴陵市故意伤害案:男子自首赔偿获不起诉

检察院为何决定不起诉?

醴陵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甲虽涉嫌故意伤害,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第67条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最终,检察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

普通人需了解的法律要点

1. 自首+赔偿+谅解可大幅减轻处罚;
2. 认罪认罚制度鼓励当事人主动认错,换取从宽机会;
3. 轻微伤害案件若积极修复关系,检察院可能不起诉,避免留下犯罪记录。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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