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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雷州市的蔡某在一家海洋渔业公司负责采购渔船指标。他通过中间人花3.4万元从渔民手中买下“粤雷渔9****”号渔船的全部证书,包括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等,但并未购买船体本身。
2018年6月,蔡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认定其行为虽触犯刑法,但情节轻微。
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可构成犯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但刑法第37条同时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蔡某系为公司工作而购买指标,且案发后涉案渔船已拆解,检察院据此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
检察院认为,蔡某虽实施了买卖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条件,因此无需判处刑罚。这一决定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基于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85号不起诉决定书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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