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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1日,周口市淮阳区一名货车司机杨某某驾驶豫PN2893号货车,与前方骑自行车的王某雪相撞,造成王某雪当场死亡。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2020年7月30日,他自愿赔偿12万元,并通过民事诉讼赔偿66.1342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认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和解、取得谅解,符合刑法第67条、第37条及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290条规定,决定相对不起诉。
交通肇事虽可能构成犯罪,但积极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可大幅减轻处罚甚至不起诉。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也是重要从轻情节。
本案提醒大家:发生事故后切勿逃逸,应及时报警、配合调查、妥善处理民事赔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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