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案发经过:2020年1月20日晚,侯某某酒后驾驶粤ERR****号小轿车,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华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但本案中,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且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及《刑法》第37条,决定不起诉,无需判处刑罚。
醉驾本该判刑,但如果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认罪认罚制度能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获得从宽处理,既教育也体现宽严相济。
(内容忠实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佛顺检刑不诉〔2020〕Z516号文书)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