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近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开设赌场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引发关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证据不足,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3月至5月,李某乙在商州区某镇村家中及周边山坡开设赌场,以摇宝猜单双方式招揽人员赌博。李某甲曾在赌场上担任宝官,获利5000余元。但检察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后发现,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李某甲参与赌博,无法证实其与李某乙存在共同开设赌场的故意,也无法证明其组织参赌、抽头渔利或入股分红。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李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依法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此决定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具体案件以官方文书为准)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