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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门市蓬江区,一家电子产品公司因网店广告宣传问题,卷入虚假广告罪调查。公司实际经营者高某甲女士,2019年8月被拘传,后取保候审。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行为虽触及刑法红线,但情节轻微,最终决定不起诉。这起案件看似小事,却敲响了电商广告合规的警钟。
江门市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要生产销售电子产品。高某甲作为实际经营者,在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2017年至2018年,公司两次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18年4月,他们又在网店推出型号为KZS1****的家用电击灭蚊灯,宣传语包括“无辐射静音驱蚊器”“物理灭蚊无毒无辐射”“保护你家人一整晚”。
经专业检测,该灭蚊灯的UV辐射有效强度达0.05646235毫瓦每平方米,证明宣传不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虚假广告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证据包括到案经过、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某乙和高某甲的陈述,以及现场勘验笔录。
根据《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罪是指在广告中作虚假说明,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本案中,公司宣传灭蚊灯“无辐射”,但实际有UV辐射,属于虚假说明。高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应承担责任。
然而,检察院认为公司犯罪情节较轻。高某甲如实供述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依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此类情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避免“一刀切”。
这起不起诉案告诉我们,虚假广告虽未达刑事严重程度,但已多次行政处罚,积累风险。企业尤其是电商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真实、科学,避免夸大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强调,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可能引发民事纠纷。
对于类似情况,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在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提醒大家:合规经营是企业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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